市场基础迥异
2004年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制定前后,正是中国汽车私人市场大规模启动的时候。当时的中国汽车市场,是一个婴幼儿时期的市场。不仅仅消费者对于汽车产品的了解知之甚少,即使许多汽车维修服务经营单位对于汽车产品的了解也极度缺乏,对于汽车服务的标准更没有统一标准规范。
而汽车产品作为涉及到消费者人身、财产以及行人安全的大件商品,有必要由跨国公司统一以成熟的市场经验以及销售体系来管理。
但是,随着中国汽车市场消费者的不断成熟,以及汽车经营业主的经营规模的扩大,汽车销售、售后、零配件生产、采购、销售等日渐完善,以生产企业为市场核心的生产销售体系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,以市场消费者为核心的生产销售体系才是未来发展的方向。
对于汽车产品的品质以及服务的质量,其实已经有很多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,比如《反垄断法》、《价格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以及汽车召回、汽车三包等专项的条例与规定,已经很全面地保护着消费者的权益。从这样的意义上说,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》的存在价值正在丧失,甚至已经对于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阻力。特别是,当汽车越来越成为普通的市场消费品的时候,这种管理制度更加没有存在的必要。
而且,当前汽车销售电商化的趋势愈发明显,电商化显然已经脱离了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》的管辖范畴,要促使互联网+的汽车经销机制获得更好的释放,就必须尽快修正目前的相关政策。
而对于市场化程度非常高的电商机制来说,取消政策的限制,或许是更好的选择。